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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管理体制及主要政策规定
2002-11-06 09:03
  
进 口


  一、进口管制

  根据1993年(第74号)进出口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1992年(第14号)进出口法及1997年(第7号)统一税则法,和1999年7月25日工贸大臣发布1999年第一号进口令(该进口令自7月31日开始生效)。

  进口许可证

  1. 约旦对部分进口商品实施许可证管理制度,目前需申领进口许可证的商品有:
  
  (一) 旅行者携带进关的商品其价值超过2000第纳尔,而该商品并未获得有效的进口卡;
  
  (二) 外国香烟;
  
  (三) 根据内阁的决定而组成的各委员会特殊安排的进口商品,包括工业用奶粉、旧轮胎;
  
  (四) 各种饼干;
  
  (五) 矿泉水;
  
  (六) 经工贸部事先许可方可进口的商品,事先许可视为进口许 可;
  
  (七) 为遵守财政安排及监控与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之间的贸易平衡,下列商品必须符合本部发布的进口通告:
  
  1 各种服装、布匹、鞋
  2 各种饼干、巧克力、糖
  3 马赛克石板,但游泳池用砖除外
  4 卫生纸
  5 混合饮料及气体饮料
  6 铁及塑料制方板

  
  2. 无须申请进口许可证的商品
  
  (一)临时带入的商品
  
  临时带入的商品免于提出进口许可的要求,除非已经完成通关手续以便用于当地消费,那么根据制度和法令的规定应提出进口许可的要求
  
  (二)残疾人车:
  
  双手驾驶的残疾人专用车无需进口许可证,并免于本制度12条所规定的附加进口费
  
  (三)海关仓库储藏的货物
  
  经海关总署同意放入海关监管仓库的货物推迟给予进口许可直至根据海关法被允许通关,根据本制度和本令规定,事主应申请进口许可
  
  (四)原油及其副产品:

  约旦石油冶炼公司从协议国进口的原油及其副产品无须获得进口许可,但矿物油除外

  3. 进口许可证的申请和签发

  根据工贸部《1997年第1号条令》之规定,工贸部是进口许可证的唯一签发机关,任何个人或组织均需向工贸部申请许可证。进口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一年,从签发之日算起;应进口人要求,许可证效期可延长一年。

  进口许可证包括以下内容:

  (1) 进口人名称;
  (2) 进口商品种类;
  (3) 进口货物的数量和价值;
  (4) 货物原产地;
  (5) 装运港;
  (6) 清关地点;
  (7) 许可证的签发日期和有效期;
  (8) 工贸部要求的其它内容。

  须经事先批准方可进口的货物

  如下表所示,在某些情况下,一些商品的进口需经有关授权机关或机构事先批准后,才能申领进口许可证。

表5:须有关方面事先许可方能进口的商品





  二、 支付方式

  信用证

  根据工贸部发布的《1993年第74号进出口条例》第20款之规定,要想从国外进口商品,必须通过银行开立信用证。进口方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的程序如下:

  1. 填写跟单信用证申请表;

  2. 支付相当于信用证金额20%的保证金;

  3. 提交所要进口货物的保险单;

  4. 对于国家限制入境的商品,如有必要,还须提交授权机关同意进口该批货物的批准文件;

  5. 同银行签定一份贸易融资协议,在协议内容上银行与银行间是有区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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